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规章制度
(2010年1月15日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从事蛋白质结构功能、植物基因表达调控及功能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第2条 实验室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和国际学科的发展趋势,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第3条 实验室隶属并依托于北京大学,接受学校及有关部门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实验室是学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4条 实验室接受国家科技部和北京大学等国家有关部门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各方科研经费。
第5条 实验室的总体发展目标是“面向国家战略需求,瞄准国际学科前沿,开展蛋白质领导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建设一流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使其成为国内外著名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为我国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提供知识、技术与人才储备”。
第6条 为实现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1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简称室务会)制度。
第2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各研究组组长组成。
第3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室务会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室务会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士为室务会顾问。室务会顾问可以列席室务会会议。
第4条 室务会实行主任负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室务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5条 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需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有效。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6条 室务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2、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3、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决定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
4、决定实验室的人才资源分配方案;
5、听取和审议职工的述职报告;
6、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7、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7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持。
第8条 正常情况下室务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室主任可召集临时室务会议。
第9条 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议的时间。如因故不得不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10条 室务会召开前,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室务会成员审阅,室务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11条 室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等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全室发布,并将决议和决定抄报所有关部门。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1条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北京大学聘任,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2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蛋白质结构功能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15名(含主任、副主任)。
第3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北京大学聘任。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4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
第5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责职包括:
1. 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 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基金申请;
3. 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 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 审查和建议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
6.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6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采用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课题评审或咨询;
3.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在必要时临时召集会议;
第7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第8条 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为学术委员会及时了解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9条 实验室凡在学术方面有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10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11条 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北京大学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四章 人员引进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1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
1. 引进人才条件:国内外生命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在本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通讯作者论文或者多篇第一作者论文;研究方向符合我室的科研发展方向。
2. 由申请人递交加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书面申请。
3. 由重点实验室全体PI投票,超过2/3票数为通过。
4. 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5. 每年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牵头组织对各个PI实验室进行成果评估,重点实验室根据当年的科研成果确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的合理分配和奖励。
6. 重点实验室鼓励各PI实验室开展原创性的科研工作,重点实验室每年将维持对多年没有重大科研进展的PI研究组的基本支持。
第2条 人员退出:
1. 由申请人递交退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书面申请;
2. 由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五章 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1条 申请的项目内容应符合实验室总体的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特别为重点类项目服务并成为其有效的补充和扩展。
第2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与其它项目的关系。
第3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期至少应有50%以上的时间在实验室从事或负责该项目的研究。项目必须有足够的人年投入,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第4条 对于比较集中的项目申请,应加强实验室内部的统一和协调;
第5条 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充分考虑实验室的总体优势,鼓励各种技术的融合和集成。
第6条 实验室特别鼓励多领域研究的集成和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所有项目批准后的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有关材料必须交综合办公室备份归档。
第7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需由研究组长严格审核,充分考虑其可行性后方可签订,并及时向室务会通报新立项的有关情况。
第8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制订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并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9条 项目应有明确的人员队伍,对于跨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研究组长、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对于项目组中研究生的工作,导师应就项目工作与学位论文的关系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证该同学的学位论文顺利进行。
第10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使用。
第11条 承担的科研项目,如果含有保密内容,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密级,在上报相关文件时,要特别加以注明,以免泄露;项目负责人应注意加强项目组成员的保密意识,不泄露有关成果的技术细节和技术秘诀。
第12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的鉴定、报奖和专利的申请;对于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组织人力、物力资源进行后续成果的转移和应用。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规范实验室的经费使用,简化各项经费的成本核算,从而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增强实验室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凝聚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实验室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2条 实验室的公共经费支出包括运行费、设备费和科研费。实验室公共经费将主要用于实验室的设备维修和维护、网络费、开放项目经费、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房屋修缮、对外宣传等;实验室的正常性设备更新和实验室组织的重大科研攻关设备更新。
第3条 运行费的正常来源为国家科技部和北京大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拨款;设备费的正常来源为实验室二次建设费用。
第4条 全室固定研究人员的绩效津贴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全额从所承担的项目经费中支出;研究生的津贴由各课题组承担负担。
第5条 重大的财务支出(如设备更新、软件升级、环境改造等)由实验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6条 预算内支出由实验室主任批准,预算外支出超过五仟元的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超过一万元的须经室务会批准。
第7条 凡进行与主题业务有关的理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培训费用,需由室主任审批后支出。
第8条 各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及时地核查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计划有序使用剩余经费。
第9条 实验室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统计实验室财务支出情况,及时提供各项数据。
第10条 本制度中未规定或与校财务有冲突的,按校财务规定办理。
第七章 公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1条 根据《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做好重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包括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建帐登记、报废、报损、报失、调拨、上交等手续,做好帐、物处理,使帐、物保持一致。 负责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年度统计工作,规范、及时、准确的提供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的各项统计数据。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工作。
第2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北京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科教用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属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3条 新购置的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管理人员上网填写“北京大学固定资产信息卡”,并确保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确认;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4条 重点实验室所属的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需经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调拨。原则上不予外拨。
第5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经院(系)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6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须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审核、批准。大型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或主管校长酌情审批。低值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由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报废的仪器设备如系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先到北京大学环境保护办公室及辐射防护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7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当爱护公用仪器和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或搬动。实验室公共财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8条 实验室公用仪器除特大型仪器酌情收取管理费或使用费以外,常规仪器均免费为室内各课题组服务。由重点实验室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和维修。使用公用仪器请登记。
第9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特殊办公设备者,需经研究组组长同意,并在综合办公室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10条 损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者,由室务会视情节轻重决定其处罚。
第11条 实验室所有图书资料,无论以何种方式购得,均属实验室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应据为己有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本室资料不直接对外借阅。
第12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
第13条 本规章制度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14条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15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 公共财产及图书管理制度
第1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当爱护公用仪器和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拆卸或搬动。
第2条 实验室公用仪器除特大型仪器酌情收取管理费或使用费以外,常规仪器均免费为室内各课题组服务。由重点实验室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和维修。
第3条 使用公用仪器请登记。
第4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特殊办公设备者,需经研究组组长同意,并在综合办公室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5条 损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者,由室务会视情节轻重决定其处罚。
第6条 综合办公室的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各种办公设备的正常运时转。发现故障及时维护或送修。
第7条 实验室所有图书资料,无论以何种方式购得,均属实验室公有财产,任何人不应据为己有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
第8条 本室资料不直接对外借阅。
第9条 研究生毕业前将自己的毕业论文交实验室综合办公室归档,并还清所借资料,方可办理离室手续。
第10条 本室人员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须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交到综合办公室,以利本室论文集的准确、快速出版。
第11条 本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后,应在二周内将论文集交各课题组归档,以便交流。
第12条 实验室公共财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13条 携带大件物品出大楼需要办理《生命科学学院大件物品出门条》。
第九章 国内外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
第1条 实验室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多种形式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国际学科发展动态。
第2条 科研人员个人的出国进修、访问和使用研究计划应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出国计划应由科研人员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室务会讨论审批。出国计划在未得到实验室正式批准前,个人不应向接受方做出出国承诺。
第3条 科研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应紧密结合个人在实验室的研究工作需要,应有利于开阔学术视野,了解学科前沿。
第4条 科研人员在国外进修、访问和使用研究的累计时间每四年不得超过一年,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时间不计入其内。一次性出国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实验室工作不到一年的正式职工,不得长期(一月以上)离岗出国。
第5条 科研人员在出国前应办理暂时离室离校的有关手续,妥善安排好个人在实验室的工作。境外期间,应与实验室保护经常性的联系。
第6条 公费出国(指由国家或北京大学批准资助的出国项目)和短期(三个月以内)自费公派出国人员,其国际往返旅费可从个人项目经费中报销。自费公派出国人员的境外费用实验室不予负担。出国计划结束前临时回实验室的往返国际旅费可从科研人员的个人项目经费中报销。因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临时召回的,从实验室费用中报销全额国际旅费。
第7条 科研人员在国外期间发表的论著,文中应注明北京大学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否则,论著不计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8条 科研人员在出国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费用,实验室原则上不予负担。若是代表实验室参加会议(即实验室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并需提供注册时的有关的证明),则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第9条 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回到实验室一个月内,应向室综合办公室提交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书面报告。逾期不交报告者,取消其两年内出国进修、访问和使用研究的资格。
第10条 本章未尽的其它事宜,按北京大学的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在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内其它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等较长时间的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亦参加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章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条例
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是一个对国内外开放的从事蛋白质结构功能、植物基因表达调控及功能的实验室。实验室主要从事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供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
第2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院内外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基础应用研究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3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实。
第二节 资助范围
第4条 开放课题基金主要资助以下研究项目:
1. 对本学科发展具有重要学术意义的理论或方法学研究课题;
2. 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第5条 开放课题应与实验室目前从事的研究项目相结合。
第6条 开放课题基金优先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较短时间内可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
第三节 申请条件
第7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职的具有中级(含中级或博士后)职称以上的研究人员;
2. 具有一定的研究经历。
第8条 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9条 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10条 申请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节 申报程序
第11条 申请开放课题基金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12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签署意见,单位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向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报送《申请书》一式3份。
第13条 申请者可在本年度的任何时间内申报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
第五节 审批程序
第14条 开放课题基金每年3月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期间集中审批一次,评审按室务会审查、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15条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1. 《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第六节 课题管理
第16条 开放课题起止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17条 室务会对每项开放课题指定一位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项目合作者。
第18条 室务会指定专人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 责成项目合作者与课题申请人签定合同;
2. 核定课题资助经费;
3. 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 课题验收;
第19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客座人员每一年向室务会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室务会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只有上一轮项目评估为优或良的申请人,有资格申报下一轮项目。
第20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客座人员应认真填写《课题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课题完成情况、成果目录、软件源程序和论文目录等。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室务会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21条 客座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由客座人员所在单位与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共享。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前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对成绩突出的客座人员,实验室将用主任基金给予奖励。
第七节 经费管理
第22条 每个开放课题总经费为8-10万元人民币,由室务会核准并全额直接下达到课题负责人。
第23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下拨,客座人员应每年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
第十一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1条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室务会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2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第3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有关室领导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4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有关室领导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5条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第6条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第7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及承办人。
第8条 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1条 实验室实行离室值班制度,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各研究组自行负责,以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实验室及物业公司。
第2条 各研究组每天指定1人负责锁好房门,在离开办公室时,应仔细检查室内各种设备、电源、电灯、窗户等,认真填写实验室防火安全值班记录表。记录表每月交由综合办公室留存。
第3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自觉节约用电,计算机使用完毕,应将其设置成休眠状态。办公室无人使用时,应做随手关灯。
第4条 全室人员应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办公室内桌椅、办公物品应放置有序,室内得堆放杂物。应力争做到无灰尘、无异味,干净整洁。
第5条 办公室内不准就餐。
第6条 实验室的环境卫生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定期检查。
第一节:消防安全:
第7条 实验室是我室安全防火防盗重点保卫部门,为保障安全和科 研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一切严重事故的发生,实验室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
第8条 安全小组成员应在专业人员辅导下,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消防器材由研究所有关部门负责放置,不得随意搬运。
第9条 如有新成员进入,各实验室有义务对其进行基本消防知识教育。
第10条 安全小组应负责定期检查各类电源插座,以消除事故隐患。
第11条 规范使用酒精灯,防止倾倒泼洒引起的火患,使用过程中必须有人照看,使用完毕必须确保明火熄灭,并清理台面,不留火引。
第12条 插线板按额定功率使用,须固定在墙上合适位置,周边不得有散热仪器或易燃物品;
第13条 仪器设备定期检查,保持良好工况,不得带病运行;
第14条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电线、擅自改造电路;
第15条 实验室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应急药箱等必备的消防及安全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第16条 室内张贴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通畅,成员熟悉疏散路线;
第17条 配合学校学院的安全检查,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巡检
第二节:化学试剂管理
第18条 每个实验室都应有化学试剂管理员。
第19条 每个房间都要建立存放化学试剂的帐单。每学期进行一次试剂盘点,并将盘点结果报学院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器材室)。
第20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试剂要严格限量购买,并控制实验室存量(一般每个18m2的房间不超过10kg)。因特殊情况需暂时超量存放的,应经院主管人批准并报器材室和办公室备案,同时应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21条 剧毒试剂必须有专人保管,单独设立帐本。保管人和使用人要认真执行北京大学《关于剧毒物品管理的规定》(校发〔1997〕114号)。
第22条 所有化学试剂都必须按性质分类存放,并保持双层瓶盖密封和清晰的标签。严禁在敞口容器中存放化学试剂。
第23条 毕业生(研究生及本科生)、访问学者、博士后及退休教职工结束研究工作后,必须在离校或离岗前清理化学试剂、配制的溶液和制备的样品,做好处理和移交工作。
第24条 实验台试剂架上放置试剂要适量,防止试剂瓶滑落。实验室一般不可设立高位试剂架,如确需高位药架则必须安装牢固,化学危险品不可放在高位架上。
第25条 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化气容器应该安全地固定(例如用铁链锁住)在墙上或坚固的实验台上,不应放置在散热器、明火或其他热源或会产生电火花的电器附近。
第26条 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员应定期组织对本组各房间的化学试剂进行检查、清理,对过期、失效、包装损坏的试剂及时处理。
第27条 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的废液,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及多余化学试剂的处理应按学院关于实验废弃物处理办法执行。
第28条 严禁将化学试剂存放在阳台、楼道等公共场所。
第29条 责任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实验室负责人(PI)应对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管理安全负责,并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共同对实验室成员进行相关培训与教育,实验室成员须知晓学院相关规定,并具体执行相关规定;若由于违规储存或操作化学品造成意外事故,将根据具体调查结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涉及追究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节:易制毒化学试剂管理
第30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大学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申领流程的通知》,制定本规定及流程;
第31条 本规定所指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见附件1)范围内的所有化学品;
第32条 申领实验室经办人填写《北京大学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实验室安全主管副院长及院长的签名章,以及学院公章,报学校保卫部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33条 保卫部批准申请后,申领实验室到化学学院试剂库领用,并遵守化学学院相关领用规定;
第34条 《申报表》中填写的剂量领完后,须重新按上述流程进行申请;
第35条 不遵循上述申领规定及流程、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违规实验室的负责人(PI)承担责任。
第四节:实验废弃物管理
第36条 为了保持实验室的安全与整洁,防止化学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必须规范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试剂等实验废弃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37条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
第38条 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第39条 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弃物主要有:1. 有毒有害的化学实验废液(反应物、中间体、产物属于危险化学物的废液);2. 报废的化学试剂和生化试剂(固体和液体);3. 化学实验产生的样品(固体或液体废弃物);4. 实验用危险化工产品废弃物;5. 受剧毒物品污染的容器;6. 报废的有毒、有害气体(钢瓶);7. 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
第40条 学院实验室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器材室)负责实验废弃物的定期回收,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和配合。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危废物的收集、存放和检查。
第41条 实验室废液的分类收集与处理。一般有毒有废液分三类收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废液桶由器材室统一购置并分三类喷印标志,发给各实验室;污染性、有毒性的废液严禁通过下水道排放。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化学废弃物记录单》上登记,要写明有毒有害成分的中文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桶的记录单,确认倒入后不会发生异常反应(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放热、爆炸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一容器中,贴上标签;桶满后(不可过满,须保留1/10的空间),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桶上,尽快与器材室联系回收。
第42条 剧毒废液的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按我院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保管,应尽快与器材室联系回收处理。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普通废液桶。
第43条 过期试剂。废旧的固体和液体试剂在原试剂瓶中暂存,并注明是废弃试剂,暂存时间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尽快与学院器材室联系回收处理。危险化工产品废弃物亦照此办理。
第44条 实验室固废的分类收集与处理。实验室固废主要指实验产生的固体废渣、装有药品或试剂的容器及包装物等。实验室固废主要有锐器(针头、金属刀片、废玻璃刀及破碎玻璃等)、试剂瓶、实验手套、培养皿等;锐器应存放在不易刺破的专用容器中,最多装至3/4满;实验室的废弃试剂瓶,应按照有残液、无残液分类装箱;装有毒有害物质的试剂瓶,无论是否有残液,都不得自行用水清洗,要保持标签完好,装箱回收;废手套、经过高压灭菌的废培养皿,应存放在专用回收容器中;非污染性一般废弃物,可作为生活垃圾处理。
第45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的处理。实验产生的动物尸体及其组织物等应装入塑料袋密封,并在塑料袋外进行标注;做过感染实验的动物尸体要进行防腐处理冰冻保存,其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压灭菌再做处理;受血液污染的医疗垃圾应单独装入塑料袋中密封,塑料袋外应进行标注;实验人员将废弃物存放在专用冰箱或冰柜中,专用冰箱或冰柜中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定期交由学校实验动物中心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将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自行处理,更不得随意丢弃在垃圾桶内。
第46条 实验室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存放及定期处理。器材室回收的实验废弃物将定点集中存放,视存量适时与主管部门和化学危险品处理厂联系进行消纳。回收处理的费用原则上由学校和学院承担。
第47条 注意事项。处理危险废物的费用很高,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旧试剂和废液当作危险废物处理;提倡实验室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多余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不应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可以在院内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这样既可发挥资源的作用,又可减少占用实验室空间。
第48条 责任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实验室负责人(PI)应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负责,并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共同对实验室成员进行废弃物处理的培训与教育,实验室成员须知晓学院相关规定,并具体执行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执行、随意处置实验废弃物的,学院将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采取行政惩罚措施;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等事故,将根据具体调查结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涉及追究法律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节:同位素实验操作规程
为了防止放射性事故、超剂量照射和环境污染,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操作规程。凡在本实验室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49条 准备工作。做好预习,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明确实验的具体操作流程;对于复杂的放射性操作,要事先做好空白实验;了解所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性质,包括射线类型、能量、半衰期、毒性以及发生事故应采取的处理方法;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或外伤时,不要进行放射性实验操作。
第50条 实验操作。进入同位素室的实验人员首先应对实验室环境、操作台面进行检测,若发现污染超标应停止实验,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员;使用同位素时需要登记使用量,领取的同位素只能在规定的操作区域使用,严禁带出指定区域;进行放射性操作时,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戴口罩、穿实验服、穿工作鞋、戴工作帽;操作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护措施,充分利用已配备的防护用品遮挡,避免和减少直接照射;盛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应贴上放射性标签,标明同位素名称、活度、使用日期及配制人姓名;放射性废液应倒入特定的废液储存容器,固体废物放入放射性废物专用铅质容器;普通实验废弃物按照学院《实验废弃物处理规定》处理,严禁将废液、废物随意乱倒乱放;请勿戴着污染的手套触摸电源开关和门把手,勿穿着实验服到非同位素实验区;实验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同位素污染检测,如有污染要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并根据污染情况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位素室实验用具、设备不得随意带出交叉使用,确需带出的必须经检测确保没有污染、并报请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带出;最后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关闭非工作状态的仪器电源,确认安全后离开。
第六节:同位素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51条 同位素实验室的管理。同位素实验室实行专人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严禁在其他非同位素实验室进行放射性操作;禁止超出核素范围的同位素实验;凡需要使用同位素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天到同位素管理室预约登记;根据市环保局和学校相关的管理规定,凡是放射性实验的工作人员需要持证上岗。对首次进入同位素实验的人员要进行防护知识和安全操作的岗前培训;同位素管理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同位素管理员应确保同位素账目清楚,定期对使用的核素进行整理和核查。
第52条 同位素的订购、提货、储存。各个科研组所需要同位素,由各组教授或负责人向协议供货商(中国同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订购申请。经销商直接将货送到生命科学学院同位素管理室,送货人和订货人(或使用人)当面签收,并将订货交接清单交给同位素管理员保存。同位素到货后应尽快进行实验,若实验前期工作暂时未准备好,可将同位素临时存储在带锁冰箱内,不得储存在非同位素实验室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订购来源不明、非协议供货商的核素产品。
第53条 同位素的使用。凡是同位素使用人,必须了解该核素的性质和所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详细填写同位素实验室登记表(包括使用日期、剂量、用途、使用人姓名、联系电话),如果使用人是研究生,还要填写使用人所在研究小组负责人的姓名和电话;在实验过程中要按照《同位素实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订购同位素的使用人,不得随意将同位素转让他人。如果由于实验进度安排确实需要向他人暂借少量同位素,可以在同位素管理人员协调下办理转让手续,并登记备案;实验后剩余的同位素,可暂存在同位素实验室带锁冰箱内,要有明确的标识(包括同位素种类、日期、使用者姓名)。
第十三章 其它
第1条 本规章制度中未尽事宜,按上级组织有关规定处理。
第2条 本规章制度内容如与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有原则上的冲突,则以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3条 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修改和完善。
第4条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蛋白质与植物基因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二零一一年五月
第一类 |
1. 1-苯基-2-丙酮 |
9. 麦角酸* |
第二类 |
1. 苯乙酸 |
4. 乙醚 |
第三类 |
1. 甲苯 |
4. 高锰酸钾 |
说明: |